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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愛蓮代表兩會建議:對航空障礙物管理立法
對航空障礙物管理立法的幾點建議:
一是建立立法聯動機制。障礙物管理涉及到民航、住建、電力等部門,也包括各級政府,因此需要建立中央、地方多個部門的聯動立法機制,加強立法的頂層設計,提高立法效率。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由民航局確定障礙物范圍和標準;住建部會同民航局確定障礙物數據管理的制度;民航局、住建部建立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數據報送、收集、發布、評估的工作。
二是立法需考慮因素。一是確定航空障礙物(包括自然和人工障礙物)標準,尤其應規定如果人工障礙物的高度超過規定的值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時,則成為凈空障礙物;二是對于人工障礙物,當規劃或建設項目高于地面一定高度或規定的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時,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在項目開工前組織進行航空安全評估,并在建設過程中和項目竣工驗收后,將人工障礙物的真實高度提交給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用于公布;三是確定航空安全評估和協調機制,以便確定航空障礙物(包括自然和人工障礙物)對航空安全的影響,并確定如何調整規劃或建設方案;四是規定負責收集、維護航空障礙物數據庫的主管部門及部門分工與工作流程,明確航空障礙物信息申報主體、內容、格式和程序。五是確定單位及公民權利與義務,障礙物管理對象非常廣泛,涉及單位、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在立法中需予以確定。
三是縮短立法周期。鑒于目視飛行航空圖對航空安全和通用航空發展的重要作用,建議縮短立法周期,由國務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用航空、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等主管部門,盡快組織有關專家啟動相關研究、起草等工作,力爭在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立法程序。目前民用航空法已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正在國務院法制部門審查完善,為加快立法進程,建議在《民用航空法》修訂中明確相關制度要求,由法制部門組織民航、住建等部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