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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愛蓮代表兩會建議: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全流通
幾點建議: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針對農村宅基地全流通問題進行課題研究,并形成《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該報告旨在遵循黨中央2018年一號文件“三權分置”的基礎上,綜合各個試點地區的經驗教訓,總結出更為完善的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內容。破解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無法全面流轉的難題,且確保了農民“一戶一宅”的底線。《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從以下幾點破解:
一是農民在城市有商品房的可以將自有宅基地轉讓,以保障農民的居住權。農民作為出賣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城鎮有房子的農戶,可以將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且轉讓后城鎮的房子應限制出賣;2、農民在農村有兩套以上宅基地的,可以轉讓。
二是農民宅基地可以“以大換小”的置換。考慮到部分農民雖然僅擁有一套宅基地用于居住,但該宅基地的面積可能遠超過其自身的居住需求,我們認為可以通過“置換”的方式,即在保障農民有一個基本的居住條件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以大面積的宅基地使用權置換小面積的宅基地使用權,并在此過程中獲得部分財產利益。而對于置換的條件,必須設置合理的限制,同樣可以用“滿足基本的居住條件”作為界限,例如:必須保證農戶的唯一居住宅基地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居住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在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方可將其宅基地使用權用于置換,并獲取經濟補償。
三是買受人應當在受讓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同時,對農民“是否具備轉讓條件”進行調查。鑒于保障農民作為轉讓人的弱勢群體地位,買受人在購買宅基地使用權時,必須對農民是否具備“轉讓條件”進行調查,若受讓人沒有進行調查的或有過失的,受讓人應當對農民“居無定所”承擔“返還房屋”的責任。
通過以上制度設計,可以解決宅基地使用權全流通的難題,且確保了農民“一戶一宅”的底線。為了制度的健康穩定發展,建議該制度設計應先在義烏試點三年,再在金華市試點三年,再在浙江(或我國發達地區)試點三年,最后全國推廣。